法律科普:性侵犯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什么处罚?
前言
性侵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其他性行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也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因此,性侵犯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摘要】
某日晚上,李某在某市某酒吧与朋友聚会喝酒。酒后,李某看到酒吧内有一名穿着暴露的女子王某在跳舞,并对其产生了兴趣。李某上前搭讪,并邀请王某与其共舞。

王某拒绝了李某,并表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李某不服气,并认为王某是在故意勾引他。李某趁王某不注意,将王某拖到酒吧的后厅,并用力按住王某的双手,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
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酒吧的保安听到声音,赶到现场,将李某制服,并报警。经鉴定,王某身体无明显伤痕,李某未与其发生性关系。
【焦点争议】
争议点一: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争议点二:李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争议点三:李某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

【律师说法】
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任何人客体:妇女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强奸罪的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的要求。
但是,李某是否与王某发生了性交呢?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性交和性关系。
性交是指男性的阴茎插入女性的阴道,并有进出动作的行为;性关系是指男女之间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显然,性交是一种特殊的性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性关系都属于性交。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不仅是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且必须是发生性交。
在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未与王某发生性交。虽然李某有意图与王某发生性交,但是由于王某的反抗和保安的及时制止,李某未能实现其意图。因此,李某未完成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不构成强奸罪。

二、李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非自愿的、具有明显色情意味的身体接触或者其他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自主权和尊严。
李某用力按住王某的双手,并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猥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李某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侮辱妇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进行非自愿的、具有明显侮辱意味的身体接触或者其他行为,损害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和尊严。
李某将王某拖到酒吧的后厅,并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符合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构成侮辱妇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侮辱妇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侮辱妇女,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性侵犯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创伤,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因此,我们应当坚决反对和打击性侵犯行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意愿和选择。
同时我们也应当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比如如何识别和防范性侵犯行为、如何处理性侵犯案件和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这些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